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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418-5号

胡小宝与史志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小宝,史志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418-5号

申请执行人:胡小宝

被执行人:史志宏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我院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史志宏在交通银行开户号********************存款(储蓄)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宏彬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晓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