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1686号
申请执行人:王家布,农民。
被执行人:邱吉乾,农民。王家布与邱吉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的(2013)甬象商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邱吉乾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王家布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168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 霖
代理
审判员 黄 欢
代理
审判员 郑淑旖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李世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