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44-1号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平县护城河路。组织机构代码:61527613—4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武斌,该社工作人员。被告张变玲,女,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钞广建,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唐小杰、张变玲、钞广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3月25日对被告张变玲、钞广建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张变玲、钞广建的起诉。
审 判 长 刘光明
代理
审判员 李东升陪 审 员 尚华豫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