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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民终字第00212号

孙继海与西安中厦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10-13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孙继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民终字第002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学夫,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竺尧江,该公司经理。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安亚东,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继海,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白枫,陕西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2)咸渭民初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两名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安亚东,被上诉人孙继海及委托代理人白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2)咸渭民初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20元,依法退还上诉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审 判 长  陈军伟

代理

审判员  丁 辉

代理

审判员  马 莹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蒋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