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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饶民初字第230号

饶阳县朱娃板皮加工厂与李金捧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5-20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当事人
饶阳县朱娃板皮加工厂,李金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饶民初字第230号原告饶阳县朱娃板皮加工厂法定代表人朱广谦板厂业主地址:饶阳县大官亭镇大官亭村委托代理人解晓伟,女,饶阳天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金捧,女,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饶阳县大官亭镇大官亭村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杨近攀,男,河北博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刘维权,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强县人。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饶阳县朱娃板皮加工厂与被告李金捧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饶阳县朱娃板皮加工厂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饶阳县朱娃板皮加工厂提出撤回对被告李金捧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阳县朱娃板皮加工厂撤回对被告李金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饶阳县朱娃板皮加工厂承担。

审 判 长  刘令江

审 判 员  尹俊岩

人民陪审员  苑鸿文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