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585号原告徐某,女,1981年11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成波、吴锦波,淮安市淮安区博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1978年9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扬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戴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