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威环刑初字第16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女,1963年7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文登市,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住文登市,无业。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9年9月2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61年8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文登市,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住威海工业园区汪疃镇,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9年9月2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刑诉[2011]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智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裁定准许撤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张某某在经营焦碳销售业务时,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虚开税款金额人民币58625.44元,购货人已全部用于抵扣税款。案发后,被骗税款已被税务机关追缴。2、2008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张某某联系,以支付开票金额7%作为手续费,让威海东德贸易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虚开税款金额人民币43801.86元,被告人王某某已全部抵扣税款。案发后,被骗税款已被税务机关追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2、证人舒伟海的证言,证明本案虚开发票的来源;3、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设立登记信息、涉案发票、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五万元以上,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案发后,被骗税款已全部被追缴,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本院缴纳)。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李海英
人民陪审员 卢传明
人民陪审员 蔡伟鸿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振华-3-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