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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乌中民一特字第11号

新疆徕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祁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4-04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新疆徕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祁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乌中民一特字第11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新疆徕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全勇,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祁成,男,汉族,1972年8月19日出生。

申请人新疆徕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祁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仲裁委(2011)乌仲裁字第23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受理后,因本案所涉管辖问题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故本案需要中止撤销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撤销程序。

审 判 长  丁 勇

审 判 员  李 静

代理

审判员  谭建艳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国 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