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一(民)初字第2768号原告周平委托代理人陈海峰,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雅珮,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正流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佳玮。委托代理人郇恒娟,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江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瞿荣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平,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春梅,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平与被告上海正流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上海江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朱云龙
审 判 员 秦 征
人民陪审员 施云清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晓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