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港北民初字第961号原告陆建明。被告梁倪。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受理了原告陆建明与被告梁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胡其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30日,被告梁倪以经商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陆建明借款20000元,收款后立写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借款后被告分文未还,至今尚欠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25000元。原告经多次追讨未果,遂诉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梁倪偿还原告陆建明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8460元,定于2013年6月28日偿还10000元,2013年6月29日偿还18460元;
二、本案受理费925元,调解结案减半收取为463元,由原告陆建明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胡其勇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农燕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