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年安执字183-3号申请人廊坊市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锁庄,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是海淀区学清路38号金码大厦B座15层。法定代表人罗金财,董事长。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关于廊坊市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2)廊安民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14日依据该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万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文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