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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079号

杜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2013民一初107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杜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079号原告杜某,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石首市。委托代理人吴楠,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住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刘某离婚一案,原告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审判员  黄玉聪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庄秀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