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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西民一初字第85号

甄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5-22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甄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西民一初字第85号原告甄某,男,汉族,1969年11月19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刘某,女,汉族,1975年1月21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甄某承担。

审判员  李海涛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龙铁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