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西民一初字第85号原告甄某,男,汉族,1969年11月19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刘某,女,汉族,1975年1月21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甄某承担。
审判员 李海涛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龙铁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