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泗民初字第374号
原告:茆水娜。
被告:叶新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茆水娜与被告叶新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正当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茆水娜撤回起诉。
审判员 徐荣方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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茆水娜与叶新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泗民初字第374号
原告:茆水娜。
被告:叶新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茆水娜与被告叶新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正当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茆水娜撤回起诉。
审判员 徐荣方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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