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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中刑执字第1416号

郑小龙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6-06-1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郑小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刑执字第1416号罪犯郑小龙,现在天津市长泰监狱服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5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44号判决,以被告人郑小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执行机关长泰监狱于2013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3年6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长泰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个月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小龙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不变。(刑期自2011年10月12日起至2013年7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琳

审判员 王自力

代理

审判员周吉成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