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247号
原告: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北海南路中段路西,组织机构代码:69540636-4。
法定代表人:王桂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丁,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独捡,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独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独捡的银行存款9186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独捡银行存款9186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德华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石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