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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1162号

刘XX与霍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霍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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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1162号原告��刘某,农民。

被告:霍某,河北省第四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50元人民币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杜爱兰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