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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德城民初字第807号

刘晶与徐丽丽、于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刘晶,徐丽丽,于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城民初字第807号原告刘晶,无业。被告徐丽丽。被告于峰,德城区商贸大道足疗店店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晶与被告徐丽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晶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晶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晶承担。

审判长  李志峰

审判员  杨家勇

审判员  傅 雯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