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城民初字第807号原告刘晶,无业。被告徐丽丽。被告于峰,德城区商贸大道足疗店店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晶与被告徐丽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晶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晶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晶承担。
审判长 李志峰
审判员 杨家勇
审判员 傅 雯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羽 微信公众号“”
刘晶与徐丽丽、于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城民初字第807号原告刘晶,无业。被告徐丽丽。被告于峰,德城区商贸大道足疗店店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晶与被告徐丽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晶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晶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晶承担。
审判长 李志峰
审判员 杨家勇
审判员 傅 雯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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