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仲保字第1-1号申请人广东地方铁路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303号国贸大酒店九楼。法定代表人余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晏立春,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西矿街130号。法定代表人史道泉,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2013)万仲保字第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117583.07元,查封申请人广东地方铁路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担保的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大浪口土地两宗。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已和解解决。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117583.07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广东地方铁路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大浪口土地两宗的查封。
审判员 武建芬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吕建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