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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民初字第538号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96)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甲,霍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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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538号原告霍某���,农民。被告霍某乙,农民。案由: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甲诉被告霍某乙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霍某甲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郭志刚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青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