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538号原告霍某���,农民。被告霍某乙,农民。案由: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甲诉被告霍某乙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霍某甲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郭志刚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青海 来源: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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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538号原告霍某���,农民。被告霍某乙,农民。案由: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甲诉被告霍某乙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霍某甲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郭志刚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青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