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万刑初字第416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振军,男,1978年8月4日出生于山西省平定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暂住太原市。2013年3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公刑诉(2013)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振军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清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振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李振军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屯小学门口,扒窃被害人冯某上衣右口袋内的现金人民币82元。破案后,赃款已追回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刘冯某的陈述和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款照片,身份证明,被告人李振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振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振军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振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2013年7月1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马晋冬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