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035号原告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保罗希尔(PAULMARINTHEIL),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光,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彬,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4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普通程序,本院收取7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霍 云 波
代理
审判员 吴 品 芬
代理
审判员 唐 春 丽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莫剑浩(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