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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035号

02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王志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6-01-2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王志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035号原告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保罗希尔(PAULMARINTHEIL),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光,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彬,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4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普通程序,本院收取7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霍  云  波

代理

审判员 吴  品  芬

代理

审判员 唐  春  丽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莫剑浩(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