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09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某。
上诉人崔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3)皋开民初字第0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崔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崔某某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上诉人崔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盛
代理
审判员 张峥嵘
代理
审判员 刘彩霞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施惠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