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通中民终字第0912号

崔某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6-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09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某。

上诉人崔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3)皋开民初字第0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崔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崔某某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上诉人崔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盛

代理

审判员  张峥嵘

代理

审判员  刘彩霞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施惠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