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印民初字第00273号原告刘栓成,男,汉族。被告铜川市三里洞龙福泉洗浴中心。负责人雷新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栓成诉被告铜川市三里洞龙福泉洗浴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栓成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铜川市三里洞龙福泉洗浴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栓成申请撤回对被告铜川市三里洞龙福泉洗浴中心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栓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栓成承担。
审 判 长 杨保平
代理
审判员 王毅宁
人民陪审员 杨彦妮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冯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