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崂执字第570号申请执行人李振,女,汉族,1976年9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建成,男,汉族,2003年8月10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李振,女,1976年9月5日出生。系原告王建成之母。被执行人王思亨,男,汉族,1951年12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义秀,女,汉族,1955年2月1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振、王建成与被执行人李义秀、王思亨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了本案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振、王建成申请执行的(2013)崂王民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江守杰
审判员 王思清
审判员 侯 睿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牟孝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