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1072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卿。委托代理人韩德航,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春玲。申请执行人刘建卿与被执行人徐春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2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2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清芬
审判员 刘书波
审判员 蒋 涛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维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