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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泉刑初字第307号

杨某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4-22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职务侵占
当事人
杨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龙泉刑初字第307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双。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公刑诉(2013)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安兴纸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兴公司”)系(港澳台商)合资经营的有限公司,其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五星街43号1栋218室。2009年4月20日,被告人杨双应聘为“安兴公司”公司业务代表,2010年2月,被告人杨双调往成都分公司担任销售代表,负责产品销售、收取货款等工作。2012年3月至2012年11月间,被告人杨双先后收取乐山佳印纸业公司、成都市锦江区“宇轩办公”商铺、成都力铭文具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沪港印刷物质经营部、成都凤生纸业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区“天天文具”商铺、成都市荷花池“心齐力”文化用品经营部、绵阳市涪城区“特特百货”经营部、绵阳美誉佳电子科技公司、成都市青羊区“友谊联普数码快印”商铺、安妮(成都)分公司、成都市磨子巷“悠悠”办公商铺、四川渊墨科贸公司、成都市荷花池“翰林文晨”商铺及王川荣付给“安兴”成都分公司的货款后,将其中的248000余元据为已有,用于赌博。2012年11月14日,被告人杨双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杨双的供述,被告人杨双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24402051661720)、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462154380010)、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3810000237670)的明细清单,“安兴公司”成都分公司经经理李春民的陈述,证人龙梅、陈直辉、彭祥龙、张萌、张玲、张玉林、陈文才、温毅、李衡、徐天彬、段敏、李汶泽、贾蝉、王强、谭晓飞、王川荣的证言,“悠悠办公”的转帐记录,证人张玉林提供的转帐单,李衡提供的支付记录,段敏的银行卡(卡号6227003813130261171)交易查询,李汶泽的转帐赁条、美誉佳提供的应付款明细帐,谭晓飞银行卡(卡号6222084402001833517)历史明细清单,“安兴公司”成都分公司提供的关于杨双客户实际应收核查情况及相应单据,“安兴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表(复印件),“安兴公司”与被告人杨双签订的劳动合同,情况说明,被告人杨双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双身为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杨双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双职务侵占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打击犯罪,保护公司、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杨双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双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金学强

人民陪审员  朱章麟

人民陪审员  黄春玲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潘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