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玉区法民初字第1398号原告唐某某,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区××镇××村××社××号。委托代理人陈某,玉林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庞某,女,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玉林市××区××路××号。被告罗某某,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玉林市××区××路××号。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庞某、罗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黄健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
书记员禤干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庞某、罗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某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庞某于2010年7月5日在玉林市育才中学门口附近租用了一间铺面,用于照相、文印服务,年租金24000元。由于被告原因,经营不久后停业。后双方于2011年6月14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其租金13000元、水电费1510元,合计14510元,有被告庞某写的欠条为为凭。后原告经多次追索,被告都以没钱为由推托,为此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付清欠原告的租金、水电费合计14510元。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用于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用于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3、人员基本信息,用于证明两被系夫妻关系。被告被告庞某、罗某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的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唐某某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有证明力,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上述证据和庭审原告陈述,本院确认案件法律事实如下:被告罗某某与庞某在庞某租赁原告房屋期间系夫妻关系。2010年7月5日被告庞某租用了原告在玉林市育才中学门口附近的一间铺面,用于照相、文印服务,年租金为24000元。后被告经营不久后停业,双方于2011年6月14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租金13000元、水电费1510元,合计14510元,定于当年6月30日前还清。为此被告庞某写下欠条给原告收执。后原告多次追索未果,于2013年4月10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庞某、罗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放弃自己答辩的权利,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被告庞某租赁原告的房屋,终止租赁后尚欠原告租金、水电费共14510元。被告庞某没有按约定在2011年6月30日前还清,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庞某给付尚欠的租金及水电费共14510元,有据、合法、合理,对此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罗某某共同偿还庞某所欠上述款项请求,由于被告庞某所欠原告上述款项,系庞某、罗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规定,罗某某既不能证明上述欠款属庞某个人债务,也不能证明其与庞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故庞某对外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要求被告罗某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也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庞某、罗某某支付租金及水电费共14510元给原告唐某某。本案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为82元,由被告庞某、罗某某负担。上述判决,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3元(受理费户名: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40520101200040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黄健才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禤 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