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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洋民初字第00200号

袁茂堂与闫志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3-25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袁茂堂,闫志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0200号原告袁茂堂,男,汉族,教师。委托代理人严某某,洋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志明,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茂堂与被告闫志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袁茂堂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茂堂撤回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志新

人民陪审员  刘志鹏

人民陪审员  杜寒秋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