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0200号原告袁茂堂,男,汉族,教师。委托代理人严某某,洋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志明,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茂堂与被告闫志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袁茂堂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茂堂撤回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志新
人民陪审员 刘志鹏
人民陪审员 杜寒秋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