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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郯民初字第1477号

孟宪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8-04-18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孟宪光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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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郯民初字第1477号原告孟宪光,男,1961年3月13日生,汉族,郯城县被告李再华,男,1971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宪光与被告李再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宪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宪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宪光��回起诉。诉讼费****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岩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