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郯民初字第1477号原告孟宪光,男,1961年3月13日生,汉族,郯城县被告李再华,男,1971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宪光与被告李再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宪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宪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宪光��回起诉。诉讼费****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岩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