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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池民初字第2259号

文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文某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池民初字第2259号原告文某某,女,生于1968年7月4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吴某某,男,生于1972年4月6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

审判员 董 里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跃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