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1834号
原告:绍兴县包洁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文琴。
委托代理人:孙长星。
被告:周宝根。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包洁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宝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绍兴县包洁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县包洁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包洁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县包洁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关水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玉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