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5161号原告郑庆文,女,1930年12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宪友,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白如静,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宝林,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鲁智,男,1945年7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庆文与被告鲁宝林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庆文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庆文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庆文撤诉。
代理
审判员 闻海鹏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韵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