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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运盐刑初字第262号

被告人仝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7-02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仝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运盐刑初字第262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仝某某,男,1965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1427011965********,汉族,初中文化,运城市是盐湖区陶村镇人,农民,住运城市盐湖区陶村镇东纽村*组。2012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开发区分局上网追逃;2013年1月30日被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6日被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5日被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刑诉(2013)第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仝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尉章保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仝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1日10时30许,被告人仝某某等人在开发区“隆港国际中心”项目工地,因施工用电问题与被害人薛晓军发生口角,随后仝某某用手脚对薛晓军进行殴打,致使薛晓军受伤倒地。经鉴定,薛晓军的伤情构成轻伤。2013年3月1日,仝某某家属对被害人薛晓军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针对上述指控,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仝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仝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未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日10时30许,被告人仝某某等人在本市开发区“隆港国际中心”项目工地,因施工用电问题与被害人薛晓军发生口角,后二人厮打在一起。期间,被告人仝某某用拳头、耳光对被害人薛晓军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薛晓军受伤倒地至案发。2012年9月19日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运)公(司法)鉴(损伤)字(2012)1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被害人薛晓军的伤情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仝某某家属积极与被害人薛晓军达成赔偿协议,其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质证的下列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一)证明案件起因和案件经过的证据1、2012年9月3日被害人薛晓军的陈述,证实2012年9月1日下午10时许,我正在工地电闸处接电准备用设备施工,这时有三名工人也来到电闸处接电,我就说让他们接那个空的,其中一个岁数大秃顶的男子不高兴了就捅我吵了起来,接着同他们一起来的一名岁数小的年轻男子从地上捡了一块砖头朝我头上拍,我用手挡住砸在我左小臂上,后他又上前抱住我腰将我摔倒在地,后他们三个人一起对我进行拳打脚踢,这时不知谁一脚踢在我右耳部,一阵剧痛后我就昏迷了,后来才知道是被我哥薛国军送到医院治疗;2、2012年11月6日、2013年1月30日、2013年1月31日、2013年2月6日、2013年5月3日被告人仝某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9月1日10点多我去工地电闸处接电,正接的过程中听见有人用脏话喊叫不让我接电,我回头看是另一个施工队的安装工小军,我问他为什么不让接电,他说因为影响他们施工,随后就吵了起来,小军上前摁住我脖子把我摁倒在地,这时我儿子仝鑫跑过来将小军拉开,我起来后小军正打算走并说你等着我叫人弄死你,我说你叫人弄死我还不如咱们现在就打,说完小军就动手在我胸前打了一拳,我就还手也用拳头在他头上和身上乱打,后来小军倒地后嘴上流了血我们就停止打架,我们工地负责人也到现场将小军送到了医院;3、2013年5月3日证人仝鑫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1日10时许,我当时正在工地楼上干活,这时工地上一名工人喊我说我爸在下面接电和别人打架了,我听了后立即跑下去到电闸处,到现场后看到一名穿蓝衣服的工人正把我爸按到地上,我跑过去将那名穿蓝衣服的工人拉开,随后他俩就停止打架,后我就上楼继续干活,后来听说他们第二次打起来当我跑下去后他们已经打完了,我只看见那名工人躺在地上;4、2012年9月1日、2012年12月13日证人薛国军的报案材料及证言,证实2012年9月1日上午10点30分左右,我在隆港工地3号楼4层干活,听见楼下大声吵闹,我就看见仝鑫在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砸向薛晓军头部,当我跑下楼到现场时看见已经躺在地上,仝某某、仝鑫等三个人对薛晓军拳打脚踢,薛晓军躺在地上不动嘴角和耳朵上流血,我急忙上前制止,随后把薛晓军送往医院;5、2012年9月17日证人薛士方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1日10点多,我正在三号楼三楼干活,突然停电了我就走到西边的一个窗口往斜对面的电闸位置看是怎么回事,看见一名穿蓝色工服的工人和另两名工人在吵架并发生拉扯,随后又过来三个工人,其中一个个子较高的年轻工人捡了一块砖头往穿蓝色工服的工人头上砸了一下,穿蓝色工服的工人就倒在了地上,然后高年轻工人和一起来的两名工人上前用脚在地上工人身上乱踢,大约5、6分钟后被项目部赶来的负责人拉开将被打的工人送往医院,我看到被打的工人嘴角和头部还流了血;6、2012年11月15日证人白云龙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1日10点多,我和老仝及他的儿子一起到工地电闸处接电准备施工,老仝把总电闸拉下来,他儿子去接电,这时一名男子从后边过来质问老仝谁让你们把电停的,老仝说要接电施工当然得停电接线,后来两人就吵起来,那名男子上前按住老仝脖子把老仝按倒在地,我见此情况急忙上前把他们拉开,后那名男子就离开,但边走边骂,老仝又追上去两人又吵起来,随后就打了起来,两人都是用拳头在对方身上头上乱打,知道那名男子倒地后他们才停止打架,后来工地有人把那名男子送医院了;7、2012年11月15日证人蔡飞虎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1日10点多我正在二楼干活听到楼下有人吵架,我在窗门往下看看见在工地电闸处另一个工程队的男青年把老仝按倒在地,有几名工人把那名按老仝的男青年拉开,随后我就下楼看热闹,那名男青年就被拉开,后边走边骂老仝说要找人弄死他,老仝就跟过去和那名男青年又吵了起来,接着两个人就开始用拳头在对方身上相互打,那名男青年倒地后两人才停止打架,后来工地负责人到了现场将那名男青年送去医院。(二)证明案件侦破的其他证据1、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运)公(司法)鉴(损伤)字(2012)12号,证实被害人薛晓军损伤程度为轻伤;2、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1月30日13时50分,盐湖分局刑警中队民警杨世军、董朝明在运城市空港新区农贸市场被告人仝某某经营的水电暖安装店里将被告人仝某某抓获;3、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仝某某赔偿一次性被害人薛晓军3万元赔偿款,被害人薛晓军对被告人仝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三)证明被告人、被害人身份的证据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仝某某的个人基本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薛晓军发生争执,不冷静处理,而是采用暴力手段将被害人殴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仝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仝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仝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牛丽生

代理

审判员  鱼晓辉

代理

审判员  梁晋芳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