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商初字第328号
原告:XX,
被告:李舒宁,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李舒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舒宁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对被告李舒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XX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吴菊仙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