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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商初字第328号

XX与李舒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3-11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XX,李舒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商初字第328号

原告:XX,

被告:李舒宁,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李舒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舒宁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对被告李舒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XX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吴菊仙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