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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497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分局与申明棋、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申明棋,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分局,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王万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4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明棋,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井口村村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代理人:蓝俊文,朱重庆市渝北区鸳鸯街110号附9号29-1。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鞠广,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川,重庆立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万天武,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川,重庆立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王万群,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井口村村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代理人:蓝俊文,朱重庆市渝北区鸳鸯街110号附9号29-1。上诉人申明棋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分局(以下简称沙区国土局)、被上诉人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与原审被告王万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沙法民初字第08965号民事判决,申明棋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28日审理了此案,上诉人申明棋及委托代理人蓝俊文、被上诉人沙区国土局及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的委托代理人陈川、原审被告王万群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双方申请庭外和解二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渝府地(2009)90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沙坪坝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有关事宜的通知》,同意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征收沙坪坝区井口镇井口村瓦竹堡社、经济桥社、下大湾社、复兴社、杨家湾社、大新社、南溪村檬梓堡社、汤家院社等集体农用土地95.9670公顷,同意将井口镇井口村瓦竹堡社、经济桥社、下大湾社、复兴社、杨家湾社、大新社、南溪村檬梓堡社、汤家院社等2593名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2010年3月15日,沙区国土局发布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及征收井口镇双碑村陈家梁社、詹家溪社、井口村瓦竹堡社、经济桥社、下大湾社、复兴社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对征地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按重庆市人民政府第55号令和渝府地(2008)45号文件规定执行。沙区国土局委托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承担征地事务性、技术性的具体工作。申明棋、王万群系沙坪坝区井口镇井口村经济桥社村民,其房屋在拆迁范围内,总面积为517.74平方米。2011年10月5日,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与申明棋签订统建优惠购房协议书,约定申明棋旧房补偿费91594.20元(223.28平方米),其他补偿4043.90元,申明棋享受优惠购房面积30平方米,购房款9000元,根据申明棋家庭人员结构,可安置申明棋一室一厅住房一套,面积45平方米。过渡费每人每月200元,自拆除房屋的当月起计发,统建优惠购房地点新升南苑、井双地段自建经济适用房、双漩子经济适用房等条款。同日,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与王万群签订征地拆迁货币安置与回购协议,约定王万群旧房补偿费94997.40元(294.46平方米),构附物补偿6648.45元,其他补偿4043.90元,王万群安置对象有两人,户主王万群,儿子申瑞,每人住房安置30平方米,王万群自愿选择货币安置,货币安置的价格为每平方米2500元,王万群应得货币安置款150000元,王万群回购位于双漩子户型为两室一厅房屋一套等条款。后沙区国土局、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将申明棋、王万群应领取的款项以整存整取定期存单的方式存入银行,并通知申明棋、王万群领取存单,但申明棋、王万群至今未领取该款,也未将房屋交付给沙区国土局、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进行拆除。沙区国土局、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沙区国土局、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一审诉称:2009年10月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渝府地(2009)90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沙坪坝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有关事宜的通知》,同意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征收包括申明棋、王万群所属村社在内的土地及房屋。2009年11月11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发布公告,沙区国土局依据上述公告等,于2010年3月15日依法发布《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征收井口镇双碑村陈家梁社、詹家溪社、井口村瓦竹堡社、经济桥社、下大湾社、复兴社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及《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申明棋、王万群系夫妻,申明棋被拆迁房屋面积为223.28平方米,王万群被拆迁房屋面积为294.46平方米。在征收过程中,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对上列申明棋、王万群的房屋进行了清理,并按照规定进行了补偿安置。2012年4月12日,沙区国土局、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向申明棋、王万群履行了补偿款的支付义务,但申明棋、王万群未按约定交出被拆迁的房屋,已构成了违约。现要求申明棋、王万群立即向沙区国土局、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履行交出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井口村经济桥组共计517.74平方米的房屋及相应土地的义务。诉讼费由申明棋、王万群承担。申明棋一审辩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申明棋签订的,但协议并不是自愿签订的。申明棋是在被恐吓、威胁、施压后被骗签订的,协议中载明的面积比实际面积小。不同意沙区国土局、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的诉讼请求。王万群一审辩称,申明棋、王万群原来系夫妻关系,2011年离婚,申明棋、王万群的小孩已经年满19岁,应该是单独一户,而拆迁时没有给小孩分户。不同意沙区国土局、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沙区国土局依据政府文件发布了相关的拆迁公告、拆迁安置公告、拆迁安置补偿公告,对包括申明棋、王万群在内的土地及房屋进行拆迁。此后,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受沙区国土局的委托,与申明棋、王万群分别签订了统建优惠购房协议书、征地拆迁货币安置与回购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沙区国土局将补偿款以申明棋、王万群名义专户储存并通知被告领取,即已按协议履行货币安置义务,申明棋、王万群拒绝领取补偿款,不发生阻却沙区国土局义务履行完毕的效力。申明棋、王万群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向沙区国土局交付房屋及土地的义务,其行为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沙区国土局要求申明棋、王万群立即向沙区国土局履行交付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井口村经济桥组共计517.74平方米的房屋及相应土地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申明棋、王万群提出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受胁迫而签订的辩解理由,无证据证明,不予采信。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受沙区国土局的委托与申明棋、王万群签订并履行合同,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沙区国土局与申明棋、王万群,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不享有合同请求权。故对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要求申明棋、王万群交出房屋及相应土地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申明棋、王万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将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井口村经济桥组共计517.74平方米的房屋及相应土地交付给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分局;

二、驳回原告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45元,减半收取2173元,由被告申明棋、王万群负担,此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申明棋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理由是政府征地行为违法,此案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且双方签订安置协议无效。沙区国土局、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双方签订安置协议有效,且被上诉人已履行给付补偿款的义务,申明棋及王万群应按约交付旧房及土地。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事实一致。案经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涉及本案申明棋、万万群所在村社土地及房屋征用,有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09)908号文件、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征收井口镇双碑村陈家梁社、詹家溪社、井口村瓦竹堡社、经济桥社、下大湾社、复兴社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系合法征地。同时,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受沙区国土局委托,与申明棋、王万群分别签订了《统建优惠购房协议书》、《征地拆迁货币安置与回购协议》,该协议也不违背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沙区国土局基于双方签订合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系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权益争议引发纠纷,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且现沙区国土局已按协议履行货币安置义务,其请求申明棋、王万群履行交付拆迁房屋及土地应予支持。申明棋、王万群上诉认为政府征地违法,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均未举示充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45元,由上诉人申明棋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立新

审 判 员  邓 山

代理

审判员  张 薇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江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