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990号原告罗某某,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李某某,女,199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守涛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文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