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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961号

侯畔峰与庞博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侯畔峰,庞博,李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961号原告侯畔峰。被告庞博。被告李冬。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畔峰与被告庞博、李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畔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侯畔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段欣欣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