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220号
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宫花村凯茵新城A12区办公商铺80卡,组织机构代码755643215。
委托代理人:陈科、陆金艺,系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国权,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中山市石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诉被告袁国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光辉
代理
审判员 杨 颖
人民陪审员 邬瑾瑾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