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4237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武安市。被告魏某某,女,汉族,武安市。本院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魏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入昌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武志刚 来自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魏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4237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武安市。被告魏某某,女,汉族,武安市。本院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魏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入昌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武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