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茂化法执加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李亚生。申请执行人华权妹。申请执行人王一勇。被执行人饶国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亚生、华权妹、王一勇、陈来弟与被执行人饶国富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亚生、华权妹、王一勇、陈来弟要求追加被执行人饶国富的父母饶章见、许彩欣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执行人李亚生、华权妹、王一勇、陈来弟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饶章见、许彩欣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李亚生、华权妹、王一勇、陈来弟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饶章见、许彩欣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李亚生、华权妹、王一勇、陈来弟撤回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施宗法
审判员 李跃明
审判员 余月萍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苏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