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韶翁法官保字第6号申请人曾友生,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翁源县人,住翁源县,被申请人岑铭源,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人,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申请人曾友生因与被申请人岑铭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岑铭源驾驶的停放在翁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官渡中队的肇事车粤Y×××××号牌小型轿车进行查封。申请人曾友生已提供吴敏聪、杨晓霞夫妇的小型轿车粤F×××××作查封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为使申请人的诉讼权益得到法律保障,生效判决予以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岑铭源驾驶的停放在翁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官渡中队的肇事车粤Y×××××号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由翁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官渡中队保管。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高兴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玉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