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557号原告江义明,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被告张涛,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郧县三泰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县谭山镇柳泉村*组。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义明诉被告张涛、郧县三泰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义明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扣留被告张涛、郧县三泰石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应得收入(含到期债权)8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登记在被告郧县三泰石材有限公司名下的三一重工型挖掘机三台。原告江义明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湖南路23号1幢-1-7(-1)一套(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301644**号,面积908平方米)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江义明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留、提取被告张涛、郧县三泰石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应得收入(含到期债权)8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江义明所有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湖南路23号1幢-1-7(-1)一套房产(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301644**号,面积908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子文
审判员 卫 伟
审判员 谢 红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雷开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