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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前财保字第3号

张志宏与董海斌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志宏,董海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前财保字第3号申请人张志宏,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晋城市益友茶餐厅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董海斌,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担保人王雨,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晋安西街6号2单元6号,身份证号:140103197204103376。

申请人张志宏因交通事故受伤,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董海斌名下的晋A×××××号奔驰牌轿车,担保人王雨以其名下的晋A×××××号雪弗兰牌轿车为诉前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志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王雨的担保也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董海斌名下的晋A×××××号奔驰牌轿车。查封担保人王雨名下的晋A×××××号雪弗兰牌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勍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