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380号原告王伟。被告赵婷。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经媒人介绍2012年9月相识,2012年11月21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原、被告认识时间短,互相了解少,在没有感情基础的情况下仓促结婚,婚后缺少共同沟通交流,导致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要求被告返还财礼金11000元,金戒指一枚11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伟与被告赵婷自愿离婚。
二、原告王伟支付被告赵婷1000元。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王伟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
审判员 杨少敏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