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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邑民初字第650号

原告大邑县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忠太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邑县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杨忠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邑民初字第650号原告大邑县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邑县晋原镇富民路中段66号。法定代表人,杨仕康,董事长。被告杨忠太,男,汉族,1966年4月1日出生,住大邑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大邑县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诉杨忠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邑县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邑县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邑县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忠太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大邑县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黄友春

代理

审判员  严睿吉

人民陪审员  刘晓君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安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