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南行审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华玉松,区长。委托代理人姜雷、张莉莉,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温奎良。委托代理人毛雪阳。执行申请人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温奎良房屋征收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4日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姜雷、张莉莉,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毛雪阳到庭参加听证。现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12月21日针对被执行人温奎良作出的《市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丽萍
人民陪审员 姜正华
人民陪审员 裴旭林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 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