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涿执字第126号
申请执行人:杨东生,住涿州市。
被执行人:涿州市晋先水泥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东生与被执行人涿州市晋先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1)涿民初字第2014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1)涿民初字第2014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立新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