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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知初字第98号

倪勇与戴菊芳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3-10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当事人
倪勇,戴菊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知初字第98号

原告:倪勇。

委托代理人:范兰英。

被告:戴菊芳。

委托代理人:韩琪。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勇诉被告戴菊芳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勇撤回对被告戴菊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0元,合计5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