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知初字第98号
原告:倪勇。
委托代理人:范兰英。
被告:戴菊芳。
委托代理人:韩琪。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勇诉被告戴菊芳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勇撤回对被告戴菊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0元,合计5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