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1367号原告董建鹏与被告黄国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2)甬奉商初字第11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建鹏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国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建鹏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黄国财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董建鹏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截止2013年6月27日,被执行人黄国财尚欠申请执行人董建鹏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136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阳昉
审 判 员 庄亚平
代理
审判员 周 贞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楼文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