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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执民字第1367号

董建鹏与黄国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1367号原告董建鹏与被告黄国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2)甬奉商初字第11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建鹏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国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建鹏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黄国财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董建鹏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截止2013年6月27日,被执行人黄国财尚欠申请执行人董建鹏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136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阳昉

审 判 员  庄亚平

代理

审判员  周 贞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楼文云 来自: